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1800号
原告:李某,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乙(系***的女儿),女,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骆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田某、***、浙江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14日印制(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