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783民初2374号
原告:******,住所地***中间一间。
经营者:***,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6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6年3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