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财保60号
申请人:浙江省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吉园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0685C(1/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沣东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道下泉村2排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4TW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省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沣东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长安沣东碧桂园项目6号楼4单元502室、6号楼4单元102室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930,007.27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省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西安沣东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咸西区沣东新城汉池路以东、昆明十路以南、汉池一路以西、镐京大道以北的西安××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保全限额为1930007.27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建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