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34150号
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北农路2号主楼D座15楼东区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青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鹏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顶山都市产业园03幢102-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鹏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