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34322号
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北农路2号主楼D座15楼东区7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青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鹏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顶山都市产业园03幢102-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鹏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