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34320号
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富卓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青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鹏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顶山都市产业园03幢102-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鹏德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