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0640号
原告:河南先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兴华南街航海路升龙二七中心B座2201、2202。
法定代表人:刘友宁,总经理。
被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回龙镇朱辛庄北农路2号主楼D座15楼东区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兆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先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先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先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潘幼亭
审判员 王筠韬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梓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