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6642号
原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A区259室。
法定代表人:万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凯歌,男,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北农路2号主楼D座15楼东区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兆静。
原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1.76元,由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宝石
书 记 员 冯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