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先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3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先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兴华南街航海路升龙二七中心B座2201、2202。
法定代表人:刘友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善,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北农路2号主楼D座15楼东区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兆静,总经理。
河南先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2)京0114财保343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89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现河南先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先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解除对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45376元的冻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智盟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5376元的冻结,剩余部分继续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春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