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450号
申请人:湖南力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钢材大市场13-11幢301房。
法定代表人:李小玲。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申请人湖南力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天劳人仲案字(2021)第4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9日,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1)第420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如下:一、湖南力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支付病假工资9789元;二、湖南力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31.5元;三、湖南力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78元;四、湖南力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78元;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21)湘0103民初9583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涉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也已立案受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驳回湖南力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力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案字(2021)第42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力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玉霞
审 判 员 龙付送
审 判 员 徐琳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永建
书记员(兼) 刘永建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