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0部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5369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4号条式框架12层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0858683Y。

主要负责人:徐福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乐,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荔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0部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主要负责人:刘清,管理科长。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0部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莹

人民陪审员  林志艳

人民陪审员  施 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