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民初5369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4号条式框架12层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0858683Y。
主要负责人:徐福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乐,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荔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0部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主要负责人:刘清,管理科长。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0部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莹
人民陪审员 林志艳
人民陪审员 施 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