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民初4296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4号条式框架12层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0858683Y。
法定代表人:徐福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荔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0部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主要负责人:刘清,管理科长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30部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