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终5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文(与***系父子关系),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娟,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条式框架**楼房。
负责人:徐福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乐,女,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荔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清市沙埔镇江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江南村**
负责人:郑圣珠,村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原审被告福清市沙埔镇江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南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停止对***承包土地的侵权行为,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收到国网福州供电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且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的行为对***的权益造成损害。2018年11月1日、2日,江南村委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谓征地补偿款15048元汇入***社保账户,***于11月6日已退回该款。同期其他被征收人均是在协商一致并签署了补偿协议后才接收补偿款,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在未与***达成协议即擅自占用***土地。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使用土地应履行相应的土地审批程序。三、***被侵占土地系基本农田,应予严格保护,不应随意占用。
国网福州供电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案涉项目的建设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审批手续,国网福州供电公司也依约支付了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款,并且***也已经收到沙埔镇人民政府委托江南村委会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国网福州供电公司不存在违法情形。
江南村委会未作陈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国网福州供电公司、江南村委会对***所承包土地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赤礁风电场升压站~华塘220KV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在该批复中同意国网福建福州供电公司建设福清赤礁风电场升压站~华塘220KV线路工程项目。同年,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批复同意福建和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福清赤礁风电场升压站~华塘220KV线路工程”路径设计规划。因福清赤礁风电场升压站~华塘220KV线路工程途经福清市沙埔镇,国网福建福州供电公司(甲方)与福清市沙埔镇人民政府(乙方)签订一份《电力线路工程青赔协议书》,内容为福清赤礁风电场升压站~华塘220KV线路工程是福建省重点电网项目,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由乙方派富有工作经验的专职干部进入施工现场按甲方提供的各塔基范围内进行理赔协调工作,并解决工程施工中补偿事项内的村民用地和赔偿权属争议问题。2018年4月28日,国网福建福州供电公司将144000元青赔款汇入福清市沙埔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账户。***系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江南村村民,在该村承包了地块代码为:3501811102021403404、面积为0.37亩的基本农田一块,四至分别为:东至机耕道、西至灌木丛、南至机耕道、北至林地。因建设福清赤礁风电场升压站~华塘220KV线路工程项目需要使用***该承包地建设塔基等,江南村委会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公告并公示称“赤礁风电场升压站~华塘220KV线路涉及我村征地,进行公示如下:6号塔基征地情况为:姓名:***,面积264平方米”。国网福建福州供电公司遂在***的该承包地上建设塔基。江南村委会分别于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2日将征地补偿款15048元汇入***的账户,***于2018年11月6日将上述款项退还江南村委会。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福清赤礁风电场升压站~华塘220KV线路工程建设属于福建省电网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经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同意,项目规划、项目用地分别经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该电网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合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24日生效的《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电网建设项目需征地用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支付土地补偿和土地规费。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走廊和地下电力设施用地不实行征地。”2015年12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第二款规定“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建设塔基应当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仅要求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给予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次性的补偿,国网福州供电公司亦曾依法向***支付了一次性补偿,因此,***认为国网福州供电公司未办理案涉地块的用地审批手续,项目施工使用***的地块系侵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国网福州供电公司、江南村委会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承担(已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供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能证明其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项目属于福建省电网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合法。《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走廊和地下电力设施用地不实行征地。”本案中,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塔基,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仅规定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的补偿,现国网福州供电公司实际已支付了相应补偿款,***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秋萍
审 判 员 张力群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林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