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807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北极光虚拟视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福州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雄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荣静,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龙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榕城商贸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辉,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霞,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条式框架**楼房
负责人:徐福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乐,女,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北极光虚拟视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2020年9月14日,被告福建龙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福建北极光虚拟视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龙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12月2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以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均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建北极光虚拟视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福建龙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063元,减半收取计4531.5元、财产保全费3152元,合计7683.5元,均由福建北极光虚拟视觉展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990元,由福建龙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跃男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