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

某某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民终3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光明南路1号升龙汇金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郎辉,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芳,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审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4号条式框架12层楼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荔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娇,女,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欧公司上诉请求: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中认定的错误事实。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3号楼1层架空5米,高压配电室位于02单元、03单元户型下,并认定经双方当事人庭前到现场查看确认,讼争配电房和变压器均设在3号楼01单元户型下,并非规划许可证图上的02单元、03单元户型下,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一、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世欧王庄城C-a1地块管线规划会审会议纪要》,建设红线图中明确注明该地块3号楼一层架空5米为高压配电室即讼争配电房。显然,规划局仅对世欧公司在3号楼地面一层架空5米建设讼争配电房进行规划审批,并未对讼争配电房和变压器具体设置在3号楼地面一层架空5米处的具体方位进行强制规划限定,更未规定讼争配电房和变压器应建设在02单元、03单元户型下。二、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2020年8月10日、12日,***就电业变压器放置问题向12345市民投诉热线投诉……2020年8月31日,规划局答复为世欧王庄城C-a1地块项目(B区)3号楼高压配电房位于一层。涉及电业变压器位置问题非我局规划审批内容。”,可知规划局明确确认讼争配电房的规划审批位置为3号楼一层,但并未规定需在3号楼一层01单元户型下,且讼争变压器的位置不属于规划审批内容,因此世欧公司在3号楼一层01单元户型下建设讼争配电房和变压器,并不存在与规划许可证图不符的情形。三、一审中,世欧公司与规划局、建设局均确认,虽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红线图附图中在3号楼02单元、03单元区域标注“1层架空5米,高压配电室”,但该标注仅仅是对3号楼需在一层架空处建设配电房配套设施的文字说明,并未规定世欧公司应当且仅能在3号楼02单元、03单元户型下建设讼争配电房。且附图中该02单元、03单元区域处还同时标注了“2-56层住宅”的文字,足以说明附图中关于配电室、住宅的标注仅仅是对3号楼一层区域用于建设高压配电室、2层至56层区域用于建设住宅的文字标注。四、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可知讼争配电房和变压器的建设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相关行政规划审批要求。因此,世欧公司在01单元户型下建设讼争配电房和变压器符合规定。
***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一、一审中,世欧公司认为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其亦无权提起上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高压配电室注明在02、03户正下方,世欧公司擅自主张,将之变为01户正下方,明显违法。世欧公司应当根据规划图上的标注进行建设。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代表质量没有缺陷和瑕疵。三、***虽作为案涉房屋的二手买受人,但承继了一手房买家的权利,***有权要求世欧公司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标准进行建设。
电力公司陈述,一、电力公司并非讼争配电设施的规划和审批单位,因此电力公司无法判断讼争配电设施建设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划审批。二、关于案涉配电设施位的规划审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以二审法院的认定为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电力公司、世欧公司立即移走其房子正下方的架空一层配电所,即负一层配电所和变压器(2个配电房和1个变压器,以下简称讼争设施);2.本案诉讼费用由电力公司、世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7日,规划局形成世欧王庄城C-a1地块管线规划会审会议纪要载明:……5.供电:在C-a1地块3#楼地面一层设5#配电室,电房面积约20平方米,电房净高3.6米,在配电高压开关室下方(地下室一层)设变压器及低压开关室,面积100平方米,电房净高4.2米,容量800KVA×2台,供住宅、公建配套、地下室用电等。2012年7月20日,规划局向世欧公司颁发的建字第3501xxxxx007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中规定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有责任提交查验。五、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世欧王庄城C-a1地块二期建设项目中3#楼配电间面积为25.2平方米。附图为3号楼1层架空5米,高压配电室(位于02单元、03单元户型下),2-56层住宅。2013年12月31日,出卖人世欧公司与案外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2号世欧王庄城C-a1地块二期3#楼101单元住宅出售给案外人,并约定在2016年3月31日前交房等。2015年1月23日,世欧公司向电力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我方筹建的世欧王庄A1区位于王庄街,该项目我方自购自建,为保证小区配电站在日后能够正常运行,特此承诺:其中第2点为送电后配电站内产生的噪音,由我司负责与住户协商解决,如需整改所有费用由我司与物业承担,一切责任与电业局无关”。2015年10月28日,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的设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类二级)就世欧公司A1地块3#楼5#配电室出具电气试验报告书,对配电室内的数字保护装置、自投及电气联锁、高压柜、无底座氧化锌避雷、交联乙烯电缆、设备整体交流耐压、干式变压器、设备交流耐压、户内并联电容器、配电房接地网等行试验,试验小结:未发现异常。2015年12月14日,世欧王庄城C-a1地块3#楼的建设工程竣工并通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并交付使用。
2019年6月12日,***、林炜从案外人处购买取得坐落于晋安区××庄街道××路××号××庄××期××#楼××单元,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证【其中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4xxx-1号,权利人登记为***】。2020年3月30日,***到罗源县医院门诊。2020年4月7日,***以双耳鸣20天为由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门诊就诊,初步诊断意见为双耳感音性、神经性耳鸣。2020年4月16日,福建中试所电力调整试验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电力公司委托,开展福州世欧王庄A1区3号楼配电室周围声环境因子检测,检测项目为噪声声级、噪声频谱。并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报告编号为No.HB-2020047的检测报告。因目前国家尚未制定配电室噪声相关的检测及评价标准,经与委托单位协商,双方确认本次世欧王庄A1区3号楼配电室噪声参照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结论为福州世欧王庄A1区3号楼配电室位于世欧王庄B区3号楼地下一层,厂界环境噪声参照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进行评价。世欧王庄B区3号楼101室位于配电室上方。根据噪声检测结果分析,在1、2号配变正常运行时,世欧王庄A1区3号楼配电室昼、夜间厂界环境噪声均未超过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世欧王庄B区3号楼101室卧室1、2、3和客厅昼夜间等声效等级及倍频带声压级均未超过相应的排放限值。2020年8月10日、12日,***就电业变压器放置问题向12345市民投诉热线投诉。2020年8月11日,电力公司答复为电业变压器属世欧王庄A1区配电房一部分,该配电房属开发商(世欧公司)自购自建,产权归属开发商所有,配电房及变压器位置是经过城建局审批后建设的,非我司确定电房位置,如要迁移变压器,请至我司业扩联合服务中心进行申请手续。2020年8月31日,规划局答复为世欧王庄城C-a1地块项目(B区)3号楼高压配电房位于一层。涉及电业变压器位置问题非我局规划审批内容。若要迁移变压器,建议向福州供电公司咨询。2020年12月16日,城建局作出榕建科(2020)147号关于世欧王庄C-a1地块项目B区3号楼各单元编号及高压配电室位置问题的函,就如下情况进行告知:经查询市城建档案馆存档的世欧王庄C-a1地块项目B区3号楼相关图纸,未发现各单元编号信息。应向建设单位或者房屋管理部门查询。高压配电室位于3号楼一层b1轴至b2轴交bB轴处。附件:世欧王庄城C-a1地块B区3#楼一层建筑平面图(即2015年12月14日竣工图)显示:高压配电室位于3号楼01单元户型下一层。2020年12月17日,世欧公司就世欧王庄城C-a1地块B区3#楼建筑物排列情况作出如下确认:世欧王庄城C-a1地块B区3#楼建成后的建筑物形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建设红线图”及3#楼一层平面图形状一致。其中3#楼地上一层为架空层,地上二层单元房号按顺时针排列为01单元、02单元和03单元、04单元。
另查明,3号楼5号配电室门前挂有电力公司牌匾,该配电室由电力公司管理。经双方当事人庭前到现场查看确认,讼争配电房和变压器均设在3号楼01单元户型下,并非规划许可证图上的02单元、03单元户型下。
2020年12月15日,***提出申请要求对讼争配电房和变压器所产生的噪音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是否产生低频振动噪音,是否对101单元住户身体造成危害进行鉴定。2021年1月18日,一审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选定并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21年1月19日,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作出(2021)环鉴函字第4号工作函,提出要求进行现场查勘并收取2000元勘查费用,该费用在今后鉴定费中扣除;待勘查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函等。因***在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在通知缴费时申请撤回司法鉴定。2021年1月22日,该所作出﹝2021﹞环鉴函字第4号退鉴函,提出当事人认为其所参照相关标准无法鉴定当事人要求鉴定的内容,要求退鉴,现予以退鉴处理。
庭审中,双方确认系3号楼5号配电房(室)是设在3号楼01单元下地面一层及地下负一层。电力公司和世欧公司确认讼争配电房及变压器于2015年10月28日试验,2015年底正常使用。
***确认其于2019年4月购买3号楼101单元,同年6月12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于2019年12月入住,2020年4月出现耳鸣后向电力公司提出异议,后电力公司对讼争配电房进行整改,加装了减震器。
因城建局、规划局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闽0111民初63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对城建局、规划局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讼争设施产生的噪声是否超出国家标准?与***的耳鸣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产生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提出讼争设施的运行致其双耳耳鸣,其在申请鉴定后又撤回申请鉴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案无证据证明讼争设施运行产生的噪声超出国家标准,且***未提供其耳鸣症状与讼争设施的运行所产生的噪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故***提出讼争设施的运行产生的噪声导致其耳鸣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以起诉规划局及城建局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错误。讼争设施的建成目的在于满足世欧王庄部分小区的供电,涉及公共利益,无证据证明讼争设施的运行所产生的噪音超出国家标准,影响***的正常生活,侵害了***的身体健康。***提出排除妨害诉讼,要求电力公司及世欧公司立即移走讼争设施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世欧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世欧公司提交的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红线图附图的文字标注解释说明(福建博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红线图附图的文字标注解释说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上证据,与本案具备关联性,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就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世欧公司无异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文字标注位置是否表示建(构)筑物的建设位置,作为制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说明称:“建(构)筑物的文字标注是用来表示应配套建设的建(构)筑物,但对建(构)筑物的文字标注位置并不表示或指向建(构)筑物的建设位置……即开发建设单位在3#楼一层架空处建设高压配电室即符合规划建设位置。”作为建筑设计单位的福建博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此也作出说明:“建筑单体中建(构)筑物的文字标注是用来表示应配套建设的建(构)筑物,但建(构)筑物的文字标注位置并不表示或指向建(构)筑物的实际应建设位置……该附图中在3#楼建筑物空白区域用文字标注’1层架空5米,高压配电室’,该文字标注的内容系表示3#楼一层架空处须建设高压配电室,该文字标注的位置并不表示或指向高压配电室准确的建设位置。”可见本案案涉高压配电室并非必须建在文字标注位置3#楼架空层02、03单元楼下,其建在3#楼架空层任意位置均符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故本院对(2020)闽0111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第2段中表述的如下内容“……讼争配电房和变压器均设在3号楼01单元户型下,并非规划许可证图上的02单元、03单元户型下”不予认定。但(2020)闽0111民初6367号民事判决认为***提出排除妨害诉讼没有依据、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文生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张力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