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下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12902XL。 被执行人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67151G。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2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8851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 经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相应银行账户,但车辆未实际控制,终本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12月2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恒鼎实业(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