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2804X,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漱玉路**。
法定代表人:余美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5月3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12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1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932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6元、公告费600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148250.2元,执行费21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