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民初830号
原告:***,男,生于1955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雪,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2804X,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漱玉路81号附33号二楼1号。
被告:**,男,生于1990年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世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文菊
书 记 员 谢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