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

法定代表人:余美容。

被申请人: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华伟。

申请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8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8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