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
法定代表人:余美容。
被申请人: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华伟。
申请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8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九江龙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8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