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凌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凌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4民初17776号 原告伍栩旸。 被告深圳市凌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凌奔。 委托代理人***,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第三至七项有争议,其余事项均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4年4月10日。 二、工作岗位:网络推广。 三、离职时间:2016年3月22日。 四、关于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该项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五、关于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该期间不属于签订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首先,双方均已确认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应视为双方自2015年4月9日起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仅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条件下,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原告诉求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根据被告提交的《离职申请书/离职手续完备表》(经原告确认无异议),原告在离职原因一栏填写为“个人原因”,原告又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系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该项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兰州汽车城项目提成: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兰州汽车城项目总额4%的提成共计10万元,提交书面提成结算、录音光盘、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认可银行清单,但主张其余证据与本案无关联,且无法确认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银行清单仅能证明原告工资发放情况,无法证实被告发放过提成。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系电子证据,且聊天对方的身份无法确定,不能有效证明双方约定过提成。据此,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八、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字[2016]566号 九、仲裁请求:1、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3月9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6758.667元;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000元;3、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兰州汽车项目产生的提成100000元。 十、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十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6758.667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6758.667元;3、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兰州汽车城项目提成10万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伍栩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未缴纳),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伍栩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    蓓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