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凌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某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栩旸,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伍栩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7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伍栩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伍栩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伍栩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伍栩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