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17568-17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凌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园路1002号A8音乐大厦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5288X7。
法定代表人:凌奔。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林,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1366号爱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5G34798694R。
法定代表人:谢春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凌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479、2483、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系列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凌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减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三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凌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