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森机电有限公司

南通东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日森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02民初2818号

原告南通东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颐景苑**楼。

法定代表人尹跃进。

委托代理人王洁,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日森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胡立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东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日森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东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东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8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东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瑜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