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783号
原告:南京鲁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逃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日森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立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鲁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日森机电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鲁科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松
人民陪审员 马 玮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