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817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忠,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日森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西首辛安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胡立玉,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日森机电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日森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静
审判员 刘圣林
审判员 石利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超丹
书记员 王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