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3475号
原告:泉州**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东桥镇)。
法定代表人:范城市,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宏顺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经济区东二道YOHO湾**楼9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泉州**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顺发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泉州**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泉州**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