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2798号
原告:泉州**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东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泉州**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泉州**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9.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祝 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