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6681号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B座四层4009-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B3栋503-508。
法定代表人:苏梅。
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咔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希雅
代理书记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