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民初64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B3栋503-508。
法定代表人: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红,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有为。
湖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湘0181民初6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19年7月29日,本院冻结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浏阳支行账户431612000018150278296上的存款115000元(实际冻结115000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2019年8月8日,湖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永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浏阳支行账户431612000018150278296上的存款115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湖南**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