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保900号
申请人:广东全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三座29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PFWTKB。
法定代表人:袁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道平,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山县,系该公司职员。
担保人: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33号“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内北区5座三层4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86648597。
法定代表人:顾上华。
被申请人: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3724686E。
负责人:李现伟。
申请人广东全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92031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号牌号码为粤E×××××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全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92031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佛山住友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粤E×××××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惠雄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