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4民初47814号
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大铲湾码头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现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82.39元,由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