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5975号
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大铲湾码头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48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0区新安一路3005号中怡名苑C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819R。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