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5975号 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大铲湾码头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48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0区新安一路3005号中怡名苑C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819R。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