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801号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大铲湾码头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8892320.43元。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书》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92320.4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