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3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大铲湾码头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48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0区新安一路3005号中怡名苑C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819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036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556606.7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