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铲湾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840号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铲湾分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大铲湾分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铭金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铲湾分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大铲湾分公司)诉上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州铭金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5303.33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铭金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5303.3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