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840号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铲湾分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大铲湾分公司)。
被申请人福州铭金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建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铲湾分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大铲湾分公司)诉上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州铭金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5303.33元的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铭金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5303.3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