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2748号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大铲湾码头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48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安乐社区40区新安一路3005号中怡名苑C栋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819R。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56,606.7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56,606.7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