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78号
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大铲湾码头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48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实习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上列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65,778.71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65,778.71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3,065,778.71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