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卢某与某某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沪0112执12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崇阳县金塘镇石店村一组。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周山镇龙华村塔沟组33号。 被执行人: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谈论。 ***与***、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沪0112民初526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确定: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6,351.84元;二、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2,605.52元;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因义务人***、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834.3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得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处,本院均已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5年11月7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K566**的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因目前车辆去向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执行中已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等余额总计55,797.81元,扣划到被执行人上海波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54,588.65元,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1,246.65元,其余109,139.81元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5年1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3)沪0112民初52647号民事判决主文中被执行人***未清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主动履行债务的,应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