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坡头路中孚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U3U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566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3244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内容,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3833230元;二、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工程款138332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26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承担仲裁费107784元。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
依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8)穗仲莞案字第32445号调解书,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将被执行人对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直接汇入本院以作为本案的执行款。2019年10月9日,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合计26276121元汇付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了(2019)粤19执248-25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本案实分配10268373.99元。
3、因款项未足额清偿,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5月7日和2019年10月22日三次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本案执行情况,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9执2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黎棣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