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执恢26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坡头路中孚商业中心C座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U3U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5661N。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3244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19执249号】,在该案中经本院执行,分配得款人民币10268373.99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3672640.01元。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3672640.01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9126.40元,以上款项合计3711766.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以个人原因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个人原因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