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启坤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兴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启坤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248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兴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坪山乡石榴坳。
法定代表人:秦玉华。
被执行人:贵州启坤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路楠竹苑****。
法定代表人:江敏。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11民初7238号,履行义务内容为: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退还环评服务费126000元,并支付以应退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1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62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40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1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除扣划到少量银行存款,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以及可要求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可要求通过悬赏方式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下落、可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等相关权利,申请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对本院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111民初723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判员  胡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