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轨道四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轨道四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747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轨道四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工农路23号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F4C9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轨道四号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26元,减半收取计20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玺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