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422民初83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9日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告盐边县合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廖星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汉族,1966年4月22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女,汉族,1976年5月3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盐边县合力电力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冯川东
审 判 员 杨 茜
人民陪审员 张崇禄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棋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