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422民初1006号
原告:盐边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住所:盐边县永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22008341421H。
法定代表人:陈强华,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有联,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179425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710510375。
被告:盐边县合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盐边县桐子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MA6211D6X0。
法定代表人:廖星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女,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审理盐边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与盐边县合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边县永兴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边县永兴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边县永兴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盐边县永兴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杨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