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特1号
申请人:江西伊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大道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6380785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抚州市崇仁县黄州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女,1977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申请人江西伊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申请人江西伊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伊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西伊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江西伊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 宣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