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4民初1961号
原告:江西福泰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MA35MY2H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伊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680785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福泰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伊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1日,原告江西福泰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福泰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计2256元,减半收取计1128元,由原告江西福泰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