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3928号
原告:浙江金山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自然村9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伊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大道7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金山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伊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金山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金山虎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亿朝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