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7570号
原告:贵阳白云国越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经营者:***,女,该租赁站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黔东南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贵阳白云国越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黔东南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白云国越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17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白云国越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