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6财保5号
申请人:黔东南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87259459E,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八**西北环线(****)3号楼0-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省***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0550425907,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思旸镇新思大道幸福一号小区西区一层32-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黔东南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省***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黔东南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黔东南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省***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500万元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黔东南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釆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