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28民初258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水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剑河县。
被告:黔东南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587259459E,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西北环线(****)3号楼0-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黔东南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并且已经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诉讼目的已经达成,无需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